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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章  总  则


     **条  本会名称为郑州市风景园林协会,英文译名ZHENGZHOU OF LANDSCAPE ARCHTECTURE 缩写ZZLA


      第二条  郑州市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风景园林行业从业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行业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全市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郑州市园林绿化行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郑州市风景园林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全市风景园林行业力量,致力于保护大地自然风景、历史名胜、人文景观资源,建立健全优美的人聚区域生态环境;继承并发扬中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国内外城市先进的风景园林规划建设管理理念,优化我市风景园林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协助主管单位开展行业管理和科技交流,加强横向联系,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展壮大我市风景园林行业,创建具有中原特色的风景园林体系。


     第四条  本会行业指导单位为郑州市园林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郑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所在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和大地景观。主要围绕园林历史和理论、园林艺术和美学、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机械、园林植物、城市绿地系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休养胜地、自然保护区开放游览部分的规划、环境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公共工程景观设计、园囿动物、风景园林法规、园林苗木和苗圃、经济和管理等方面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 组织研讨园林绿化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政策,积极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总结和推广行业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开展前瞻性研究交流;
      2. 经相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普及风景园林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3. 经相关部门批准对会员单位举办技术、管理研讨和培训班,组织竞赛、讲座、评优、评先活动。
      4. 开展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5. 举办为风景园林从业者服务的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的优秀工作者,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

      6. 举办有关风景园林行业的展览和专业信息的传播,积极促进行业间的横向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
       7. 承担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风景园林相关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四)会员入会须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
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可向本会或由本会委托和各县(市、区)机构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参与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及科技信息; 4. 可要求本会组织专家,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论证或评议等; 5. 可请求本会协助或代为举办培训等。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2. 协助本会工作,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交流等活动; 3. 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其数额可根据单位情况,由本会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停止会籍或劝其退会直至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节  会员大会

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研究有关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协会交流与讨论;
(六)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七)向政府、社会各界倡导与宣传风景园林行业的建设和宣言;
(八)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邀请的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原则上根据会员人数比例分配,由民主协商产生。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3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集中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要充分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不断补充新鲜血液,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 33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本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代表本会与其它协会、研究会、学会加强协作联系;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最多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66%,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5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3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分管日常事务工作。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聘请老专家和热心风景园林事业的合适人选为本会顾问或其它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最多4次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7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后向会员和社会通报,会议记录和决议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郑州风景园林协会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行业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可设置秘书长、工作部、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 (一)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它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设综合办公室、公共咨询服务部、教育培训部、宣传编辑部、法律维权部、对外联络部6个工作部门。工作部门根据业务发展,调整或增设,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下列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
1.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专业委员会 2.立体绿化与景观营造专业委员会 3.园林植保专业委员会 4.园林赏石与盆景专业委员会 5.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与监理专业委员会 6.园林苗木花卉经济专业委员会 7.园林科技应用与推广专业委员会 8.园林摄影与书画专业委员会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随行业发展,调整或增设,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的组织,其职责是:1. 制定本分会(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组织实施;2. 推荐论文及科普作品,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3. 举办行业内专业培训班。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或撤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主任委员会制),会长(主任委员)应是专业水平较高,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的风景园林工作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理事担任;经主任、副主任提名,可设学术秘书。 (四)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兴办与本宗旨相关的经济实体,经济实体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任免。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共郑州市风景园林协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郑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行业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指导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行业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五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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